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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信涉嫌申报不实(钢铁制垫片申报成轴承配件垫片)被行政处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4-05-25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北京鸿信凯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5000元。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向海关申报出口轴承配件(垫片)共计14票,申报数量共计20399.02千克,申报价格共计FOB34846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829900,出口退税率为15%,报关单号详见附件。经查,出口货物实际为钢铁制垫片,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220001,出口退税率为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