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欢迎来到凯发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已阅读

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4-01-12

  11月17日14时,通州法院开展“民间借贷纠纷系列问题之相关担保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网络公开课堂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公开课堂!今天下午两点,我们邀请到了我院民二庭钱笑法官来给我们讲讲民间借贷纠纷系列问题之相关担保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活动现在开始!

  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这里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网络公开课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钱笑,今天的主题是“民间借贷纠纷系列问题之相关担保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条件包括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有良好的信誉等,担保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除此以外,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法人的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所以如果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

  2、债权人具有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应太过严苛。

  3、善意的认定也存在例外情形,也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情形有:(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4、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及后果。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一、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如何处理?

  【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三、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认定为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相关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各位网友,通州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系列问题之相关担保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网络公开课堂到此就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